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但在贷后管理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银行”)却屡“栽跟头”。
梳理银保监会官网等信息发现,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等问题,2022年至今,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环城支行、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蒙古银行兴安盟分行等总计被罚款近248万元。
查看内蒙古银行的经营情况发现,该行净利润、不良贷款规模、不良率已有2年未披露,耐人寻味。
通过裁判文书网发现,2018年以来,该行涉诉贷款近5亿元,这些贷款又能否追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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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被罚248万元
贷后管理,是指信贷业务从发放到结清各环节的管理,包括信贷资金使用管理、贷后检查、风险预警、信贷资产质量风险分类、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维护、问题和不良贷款管理等。
因以贷还贷掩盖资产质量,2022年5月13日,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三名直接负责人廖永宏、李洪昌、乔剑共计被被锡林郭勒银保监分局罚款16万元。
银保监会官网显示,李洪昌与廖永宏系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行长助理,乔剑时任内蒙古银行乌海分行副行长,何时在内蒙古银行锡林分行履职及职务,尚不明确。
内蒙古银行锡林郭勒分行负责人被罚之前,监管层已对该分行开具了罚单。2022年4月28日,因以贷还贷掩盖资产质量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该分行被罚40万元。
4月28日,因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环城支行被内蒙古银保监局处罚30万元。
此外,内蒙古银行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因贷款“三查”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被监管处罚30万元。
4月19日,因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内蒙古银行哈尔滨分行罚款30万元。
2022年1月10日,因贷款审查严重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兴安银保监分局对内蒙古银行兴安盟分行及李建柱分别处以95万元、7万元的罚款。
从罚单披露的内容可以发现,内蒙古银行在信贷管理等方面亟待整改。在内蒙古银行2021年报中,也客观阐述了该行内部控制的欠缺,并称“内控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完整性还需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在规范业务、防范风险及案件防控方面的实效性需进一步提升”。
有银行从业者曾向《财经杂志》旗下新媒体“财经”表示,在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银行信贷调查人员出于省事或牟利等原因使得这些环节出现问题,通常表现为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或没有尽职调查,从而造成调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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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未披露不良率
内蒙古银行前身为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复,更名为内蒙古银行。
截至2021年末,内蒙古银行资产总额1412.46亿元,负债总额1346.88亿元,存款余额1118.81亿元,贷款余额860.75亿元。
截图来源:内蒙古银行2021年报
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内蒙古银行年报在信息披露上“做减法”。除了市场比较关心的净利润未披露,不良贷款率等反映资产质量的指标,也没有在年报里体现。
银行定期披露的财务报告,可以反映出银行经营水平及业务发展状况,而规范、透明的信息披露,不仅是监管对银行提出的要求,也是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障,更有助于银行在阳光下同场竞技。
年报缺乏重要信息,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对此, 久久小说,零壹财经研究院院长于百程表示,关于银行的年报披露,《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下称“办法”)有明确要求,《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而净利润、不良贷款规模都是需要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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