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3号界碑的故事
深圳坪山区金龟村,终点:坪山区水祖坑
加上登山,徒步和溯溪,路程总计约13KM,第一段约4KM的爬升,接着5KM的山谷/溯溪路,最后4公里左右的土路+公路
1从深圳坪山金龟村,坪头岭登山口开始出发,到达全程最高海拔点「龙岗53号界碑」,这里也是深圳户外毕业线「爱恨三水线」的必经点
2沿着河谷下山,路况较差,如果下雨,很滑,稍不注意就会滑倒
途中,至少途径3个比较大的水潭,可以泡坛子
夏季水量充足,可以很好地体验溯溪的乐趣(强烈建议购置专门的溯溪鞋)
3从石头河水库走到终点,水祖坑公交站,难度不大
2. 德天53号界碑故事
德天瀑布 游德天景区,首数德天瀑布。德天瀑布位于大新县归春河上游,距中越边境53号界碑约50米。清澈的归春河是左江的支流,也是中越边境的国界河,德天瀑布则是它流经浦汤岛时的杰作。浩浩荡荡的归春河水,从北面奔涌而来,高崖三叠的浦汤岛,巍然耸峙,横阻江流,江水从高达50余米的山崖上跌宕而下,撞在坚石上,水花四溅,水雾迷朦,远望似缟绢垂天,近观如飞珠溅玉,透过阳光的折射,五彩缤纷,那哗哗的水声,振荡河谷,气势十分雄壮。瀑布宽100多米,纵深60多米,落差近50米,是东南亚最大的天然瀑布,也是世界第二大跨国瀑布,被国家定为特级景点。它与越南的板约瀑布连为一体,就像章一对亲密的姐妹。中越边民在瀑布的下游,进行着边贸往来,以前是肩挑人扛,现在已用车船运载了。 德天瀑布位于广西南宁地区边陲大新县,在中越边境交界处,归春河上游,瀑布宽100米,高40米,气势磅礴、银瀑飞泻、三级跌落,蔚为壮观。若与紧邻的越南板约瀑布相连,堪称为世界第二大跨国瀑布。 瀑布上游,河水时急时缓,时分时合,迂回曲折,于参天古木间,花草掩映,百鸟低徊,江水忽遇断崖,飞泻而下。恰似一巨大银练,高悬于峡谷之上。站在瀑布之下,水气蒸腾,上接云汉,其滚滚洪流,折而复聚,飞泻而下,连冲三关。涛声回荡于山间,声若巨雷,数里可闻,仰望瀑顶,群峰若浮动,巨瀑如海倾,水沫飞溅,如万斛明珠,若遇晴日,彩虹横跨瀑布,为雄奇的瀑布增加了几分娇媚。其魄力,其气势,其风采,震魂摄魄,摇动心旌。 德天瀑布雄奇瑰丽,变幻多姿,碧水长流,永不涸歇。瀑布四季景色不同,春天凌草泛青,山花吐艳,瀑布四周被镶起五彩缤纷的花边;秋天梯田铺金,层林尽染,高挂的银帘雾气冲天;冬天琼珠闪闪,玉液潺瀑,山风把细流吹得飘飘洒洒;夏天激流如 龙,排山倒海,似万马奔腾而来。 德天旅游景区,名胜之多,风景之美,又岂止是德天瀑布?整个景区,真是处处皆景。素有小桂林之称的明仕田园风光、沙屯的多级叠瀑、奇峰夹峙、树木葱茏的黑水河,绮丽多姿的那岸奇景,怪石遍布的雷平石林和水上石林,层峦叠嶂、溶洞遍布的恩城山水及自然保护区;水平如镜、石峰玉立的乔苗平湖,鬼斧神工、造型奇特的龙宫岩,中越边境53号界碑,无数的古迹文物的珍稀动物……。五百里画廊更是奇峰耸立,云雾飘沓,山影平湖,绿水梯田,红棉翠竹、民居水车、小桥流水、参差错落地点缀在山下,农夫在田园劳作,竹筏在小河穿行,形成一幅青山绿水的南国田园美景。 明仕田园在距县城西南约53公里,为国家一级景点,方圆20平方公里,明仕河曲折盘旋,河两岸或层峦阵列,或群峰竞秀,或峰林疏落,或平坦开阔,山青水秀,素有小桂林之称。尤其明仕桥一带,翠竹绕岸,农舍点缀,独木桥横,稻穗摇曳,农夫荷锄,牧童戏水,风光俊朗清逸,极富南国田园气色。 沙屯叠瀑又称稔底瀑 布,距大新县城55公里,为德天景区内又一著名瀑布,是国家二级景点,瀑布似银练般分成七级,恰似水幕织成的梯级,明丽可爱,较之德天瀑布之雄奇,沙屯瀑布显得温婉而抒情,两岸崇山峻岭,树木繁茂,古藤缠绕,时有竹筏渔人于瀑布间出没,更增加其自然古朴的神韵。 黑水河发源于广西靖西县,从靖西县岳圩流入越南,在大新县德天村浦汤岛附近复入我国境内,全长150公里。沿河两岸翠峰排列,古木参天,碧绿的河水因两岸的山峰倒影之故,相应“黛”色,美名其曰:“黑水河”。 黑水河两岸怪石嶙峋,可谓鬼斧神工绝冠造化;树木从容,神秘旖旎,更显其名。冬天看黑水河,迷雾缭绕,似一条玉带静静的卧在群山之间悠然舞动,缥缈神秘;夏天游览,清凉碧绿的河水带着丝丝的凉意,让人心旷神怡……
3. 52号界碑在哪里
是沧源口岸就靠近中缅边界146号国界碑处沧源口岸位于临沧地区西南部,地处北纬23°04′至23°30′、东经98°52′至99°43′之间。境内南北宽47公里,东西长86公里。沧源口岸于1996年9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为二类口岸,含芒卡和永和贸易区。与缅甸掸邦第二特区接壤,国境线长达147.083公里。芒卡贸易区位于沧源县南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缅边界146号界碑处,距县城110公里,距缅甸佤邦南登特区4.07公里。永和贸易区距县城14公里,距缅甸佤邦绍帕区3公里。两个贸易区都有公路通往国内外,交通十分便利,是西南地区通往东南亚的一个重要通道。
4. 324号界碑在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订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罪名大全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10个)
1. 背叛国家罪(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第103条)
3. 武装叛乱、暴乱罪(第104条)
4.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
5.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
6. 投敌叛变罪(第108条)
7. 叛逃罪(第109条)
8. 间谍罪(第110条)
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第111条)
10.资敌罪(第112条)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34个)
(一)、危险方法型犯罪(2个)
11.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
12.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
(二)、破坏型犯罪(5个)
13.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第119条)
14.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
15.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
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
17.破坏生产经营罪(第276条)
(三)、恐怖型犯罪(7个)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19.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0.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四)、交通型犯罪(7个)
2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6.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8.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0.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五)、枪支类犯罪(6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3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36.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六)、事故类罪名(7个)
38.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
3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
40.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
4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42.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
43.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
4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
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9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个)
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46.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
47.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
48.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
49.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50.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5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
5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
5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二)、走私罪(3个)
5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
55.走私淫秽物品罪(第152条)
5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153条)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3个)
57.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
5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
59.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60.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61条)
61.妨害清算罪(第162条)
62.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第162条之一)
6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
6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65.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66.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167条)
6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168条)
6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9条)
6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条之一)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2个)
70.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7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72.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73.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74.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第174条)
75.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7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第175条之一)
7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78.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7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第177条之一)
80.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第178条)
8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9条)
8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
8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
8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第182条)
85.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6条)
86.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第187条)
87.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88.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第189条)
89.逃汇罪(第190条)
90.洗钱罪(第191条)
9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第227条)
(五)、金融诈骗罪(7个)
92.集资诈骗罪(第192条)
93.贷款诈骗罪(第193条)
94.票据诈骗罪(第194条)
95.信用证诈骗罪(第195条)
96.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97.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
98.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10个)
99.逃税罪(第201条)
100. 抗税罪(第202条)
101. 逃避追缴欠税罪(第203条)
102. 骗取出口退税罪(第204条)
10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5条)
104. 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
10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6条)
1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7条)
10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208条)
10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第209条)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7个)
109. 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11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111.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112. 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113. 侵犯著作权罪(第217条)
114.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218条)
115. 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19条)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3个)
116. 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17.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118. 强迫交易罪(第226条)
(九)、普通罪名(5个)
119. 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120. 串通投标罪(第223条)
12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条之一)
12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
123. 逃避商检罪(第230条)
四、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6个)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4个)
124. 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125. 故意伤害罪(第234条、第289条)
12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
127. 遗弃罪(第261条)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2个)
128. 强奸罪(第236条)
129. 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5个)
130. 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131. 绑架罪(第239条)
132.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13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134. 拐骗儿童罪(第262条)
(四)、侵犯名誉、司法的犯罪(5个)
135. 诬告陷害罪(第243条)
136. 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137. 侮辱罪(第246条)
13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39.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3个)
14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41. 重婚罪(第258条)
14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六)、普通罪名(17个)
14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4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4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4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4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4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4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50.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5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15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15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55.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56. 虐待罪(第260条)
15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158.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262条之一)
159.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
五、 侵犯财产罪(14个)
160. 抢劫罪(第263条)
161. 盗窃罪(第211条、第264条、第265条)
162. 诈骗罪(第266条)
163. 抢夺罪(第267条)
164. 聚众哄抢罪(第268条)
165. 转化的抢劫罪(第269条)
166. 侵占罪(第270条)
167. 职务侵占罪(第271条)
168. 挪用资金罪(第185条、第272条)
169. 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170. 敲诈勒索罪(第274条)
171. 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
172. 挪用公款罪(第185条之一、第384条)
17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
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1个)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11个)
174. 妨害公务罪(第242条、第277条)
175. 招摇撞骗罪(第279条)
17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
177.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0条之一)
178. 聚众斗殴罪(第292条)
179. 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18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
181. 传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条)
182.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183.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7条)
184.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8条)
(二)、妨害司法罪(22个)
185.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78条)
186.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第281条)
187.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3条)
188.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
189. 赌博罪(第303条)
190.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第304条)
191. 伪证罪(第305条)
192.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
193. 妨害作证罪(第307条)
194.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之一)
195.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196.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第308条之一)
197. 扰乱法庭秩序罪(第309条)
198.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199.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第311条)
200.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
2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202.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第314条)
203.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315条)
204. 脱逃罪(第316条)
205. 组织越狱罪(第317条)
206. 包庇罪(第362条)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6个)
207.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208. 骗取出境证件罪(第319条)
209.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
210.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21条)
211. 偷越国(边)境罪(第322条)
212. 破坏界碑、界桩罪(第323条)
(四)、妨害文物管理罪(5个)
213. 故意损毁文物罪(第324条)
214.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第325条)
215. 倒卖文物罪(第326条)
216.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第327条)
217.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第328条)
(五)、危害公共卫生罪(8个)
218.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0条)
219.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第331条)
220.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第332条)
221. 非法组织卖血罪(第333条)
222.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第334条)
223. 医疗事故罪(第335条)
224. 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225.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8个)
226. 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227.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228.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229.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230.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231.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
232.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233.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罪(9个)
234.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35.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236.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237.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23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23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240.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24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24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八)、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个)
243.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24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245.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九)、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个)
246.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247.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248.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十)、普通罪名(16个)
24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
250. 组织考试作弊罪(第284条之一)
251.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
25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
25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286条之一)
25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287条之一)
25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256.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条)
257.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90条)
258.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条)
259.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91条之一)
260. 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
261.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
262. 聚众淫乱罪(第301条)
263.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第302条)
264.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329条)
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14个)
265.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第368条)
266.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第369条)
267.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第370条)
268.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第371条)
269.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372条)
270.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
271.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第374条)
272.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条)
273.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第376条)
274.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第377条)
275.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8条)
276.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第379条)
277.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第380条)
278.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第381条)
八、 贪污贿赂罪(14个)
27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第184条)
28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281. 职务侵占罪(第183条)
282. 贪污罪(第382条、第394条)
283. 受贿罪(第385条、第388条)
284. 单位受贿罪(第387条)
28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
286. 行贿罪(第389条)
287.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0条之一)
288. 对单位行贿罪(第391条)
289. 介绍贿赂罪(第392条)
290. 单位行贿罪(第393条)
29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
292. 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
九、 渎职罪(25个)
293. 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29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295. 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296.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之一)
297. 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298.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299.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300.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30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302.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
30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304. 违法发放林木采代许可证罪(第407条)
305. 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306. 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
307.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条)
308.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309. 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310. 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
31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
312.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313.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314.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315.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316.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317.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28个)
318. 战时违抗命令罪(第421条)
319. 隐瞒、谎报军情罪(第422条)
320. 投降罪(第423条)
321. 战时临阵脱逃罪(第424条)
322.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第425条)
323.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第426条)
324.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第427条)
325. 违令作战消极罪(第428条)
326.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第429条)
327. 军人叛逃罪(第430条)
328.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第431条)
329.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第432条)
330. 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
331. 战时自伤罪(第434条)
332. 逃离部队罪(第435条)
333. 武器装备肇事罪(第436条)
334.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第437条)
335.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8条)
336.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第439条)
337. 遗弃武器装备罪(第440条)
338. 遗失武器装备罪(第441条)
339.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第442条)
340. 虐待部属罪(第443条)
341. 遗弃伤病军人罪(第444条)
342.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第445条)
343.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第446条)
344. 私放俘虏罪(第447条)
345. 虐待俘虏罪(第448条)
5. 53号界碑在哪里
中越边境53号界碑是中国和越南边境的一座石碑,为清朝于公元1896年所立,位于中国广西崇左大新德天瀑布旁德天山庄山峰以下,是用来衡定中国广西和越南之国界。
该碑刻有中国广西界五字,来往中越只须一秒,碑后为中国,碑面向着越南一方,而非左右。“五十三号界碑”历史上的正式称谓为“中法广西安南第五十三号界碑”。
界碑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硕龙镇德天瀑布上游中越边境,石碑高不足二米,立在一片稍矮的石丛,碑身正书“中国广西界”。碑后为中国,碑面向着越南一方,而非左右。
6. 52号界碑
中国西部不靠近赤道中国西部离赤道还很远,西部的最南端也只是在北回归线附近
赤道在中国的南边。
中国的最南端是曾母暗沙:位于东八区,北纬3度52分。赤道是地球表面的点随地球自转产生的轨迹中周长最长的圆周线。其半径为6378.2km,周长为40075.02千米。赤道把地球分为南北两半球,其以北是北半球,以南是南半球,是划分纬度的基线。赤道的纬度为0°,是地球上最长的纬线。
中国最北端:中国最北点位于漠河县龙江第一湾景区内的乌苏里卡伦浅滩上,隔黑龙江与俄罗斯相望,地理坐标为东经123°15′30″,北纬53°33′42″,有界碑在此矗立。此地海拔287米。
中国最南端:位于东八区,北纬3度52分,南沙群岛的曾母暗沙(八仙暗沙和立地暗沙在曾母暗沙西南边,是南海未曾正式公布的地名。虽然它们比曾母暗沙更靠南,但一般认为曾母暗沙是中国最南端)。
中国最西端:位于东五区,东经73度40分,真正的西至点在帕米尔高原上,在中国、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三国交界处略南的一座雪山上。
中国最东端:位于东九区,东经135度2分,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主航道中心线交汇处。
7. 41号界碑
戈壁玛瑙
额济纳旗是隶属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的一个旗,地处中国北疆,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最西端。面积114606平方公里,境内多为无人居住的沙漠区域。
怒江碧玺
进入怒江大峡谷,就已经进入了碧玺的产地,从六库出发,到福贡县、贡山县,再往独龙江,然后从41号界碑往西进入缅甸,在这片层层叠叠的山谷中都能找到碧玺矿点。
8. 71号界碑背后的故事
中俄界河与界碑景区位于二子湖。
二子湖是一条界河,其西北部水面深入到俄罗斯境内。
界河两侧,中俄两国的数座界碑遥相对应,它们像是忠诚的哨兵守卫着自己国家的领土。
中俄陆地国界早在1727年10月签订的《阿巴哈依图界的》中已经划定。
从恰克图至额尔古纳河上游共设63处鄂博(蒙古语,即界堆),其中63号鄂博的地点就在今东湖区辖境内,设在阿巴该图山西南侧方向的沼泽地里。
界标高16公尺,直径3.8公尺,山丘形状。
9. 43号界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5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一节 调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第八十五条 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询问聋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6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九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9月5日公布、1994年5月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
10. 中国41号界碑的故事
提起 ,可能很多人都耳熟能详,或许很多的人又茫然而不知,也难怪提起界碑大家都知道是国与国之间的边界的见证,但是41号碑是哪里恐怕很多人就不清楚了,其实,是中国跟俄罗斯勘定两国边界是树立的第四十一号碑,这里也表示着我国跟俄罗斯的边疆勘定的结束,同时,随着中国跟俄罗斯贸易的不断扩大,这里也成为客货两用通道,过货量也不断增大,使这里成为重要的货物的集散地,也使得这里的名气越来越大,慕名而来的游客越来越多。 位于满洲里和俄罗斯的接壤的地方,这里是走进中国的大门,同时也是走进俄罗斯的通道,无数的中国人或者是俄罗斯人或者是其他国家的人来来往往于这里,也促进这里的繁华。 ,碑身高度应该在一米多一些左右,而宽大约在半米左右吧。所用的材质应该是东北就生产的花岗岩,通体白色,上面镌刻着41号的字样,在这仿佛会激发出大家的爱国之情,仿佛这里是我们祖国的代表,来到这里就会感到一种庄严肃穆的感觉,是人不自觉的就严肃起来。 幸好,这里可以拍照,不然又该有很多的人感到遗憾了,在这里拍上个照片多少就不显得遗憾了。很多的人到这里游玩,选择坐车观光,这其实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因为在这里的面积还是很大的,如果不是乘车,行走下来,时间上会造成浪费的。 到游玩,是我们体会爱国情感的好去处,因为你会发现当你要离开国家的时候,才会理解到国家的意义。国不仅是国,还是我们的家。所以,去浏览还是一个很不错的选择的。


